
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万元。
王女士是某APP上实名认证的配音演员,平时在该APP上进行配音、发布作品,以此获得报酬。2025年1月,好友发现,一家公司在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王女士的声音。王女士核实认为,该活动使用的自己声音疑似AI合成,于是对相关音频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并向法院起诉。
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的案涉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了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女士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权,且对王女士造成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王女士赔偿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
关于声音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本案中,涉案语音上架持续时间较短,属流程播报提示音效,并非活动核心卖点、引流载体,加之王女士的网络关注度、公众活跃度不高,声音单独商业化市场价值有限,故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5万元公平合理。
综上,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人工智能飞速迭代,语音合成、声音克隆等技术日渐成熟,未经许可擅自采集他人声音投喂训练AI、合成语音并商业化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2026年9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上海首起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运营某AI变声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并购买被告提供的声音资源包后,即可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变为特定音色。
米哈游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利用AI语音处理技术复刻了《原神》中63款角色的声音,制作成声音资源包对外销售。为推广该软件,被告公司还使用涉案游戏的角色形象和剧情动画制作、发布宣传视频,改编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作为其声音资源包头像,并提供涉案游戏角色的台词原声试听。
因此,米哈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的角色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整体连续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些角色形象和剧情动画,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游戏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批量复刻《原神》角色声音用于经营变声服务,并通过编辑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等方式实施整体仿冒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游戏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涉案游戏角色变声服务与原告存在授权开发等商业关联。该行为已经超出经营者利用AI技术复刻、使用他人声音的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侵权范围等因素,浦东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该案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